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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0349/2023-00075 [ 发文字号 ] 武隆府办发〔2023〕6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30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cola酱扣扣传媒视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cola酱扣扣传媒视频办公室

2023113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在我区江口镇先行试点全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武隆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优化完善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一批具有武隆辨识度、重庆影响力的改革成果。

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5年底,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江口镇综合执法能力水平在渝东南领先。

2027年底,江口镇“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迭代升级实现常态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按照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明晰江口镇执法事项。一是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委编办等区级相关部门、江口镇全面承接《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按程序审定后形成《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1);二是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委编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江口镇全面梳理《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承接规划自然资源3项、生态环境保护7项、城市管理21项、交通运输5项、水利5项、农业3项、文化旅游10项、卫生健康2项、应急管理1项、市场监管2项、林业4项、消防11项等涉及12个执法领域共计74项行政执法权,按程序审定后形成《重庆市武隆区赋予江口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附件2);三是区司法局牵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3)。

“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三项清单形成后,由区司法局牵头,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江口镇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 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整合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力量,组建4-6人专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江口镇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职能科室(中心)明确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协助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级赋权部门、委托执法部门要紧扣基层执法需求,切实担负起深化江口镇综合执法改革责任。江口镇在办理首件赋权执法案件时,区级对应领域执法部门必须指派1-2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全程共同办理,实行“首案共办”制,区司法局全程参与指导。区级执法部门在赋权执法前期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执法人员对江口镇开展集中化、实战化培训(原则上在3个月内让江口镇执法人员熟悉执法业务)。区司法局对江口镇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能力进行认可后,区级执法部门可不再选派人员进行集中指导,在后期按照“有事”原则,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更新等开展培训。江口镇在执法过程中可提出培训、解决疑难复杂执法事宜需求,区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指导。通过“乡镇(街道)点菜、部门上菜”“走下去、请上来”等形式,建立健全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系统理论培训、跟班式培训、带班式培训、片区派驻式指导、“首案共办”等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江口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乡镇(街道)基层数字化治理中心,由“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进行统筹,推行“网格员+执法人员”模式,构建村居网格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传,“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系统第一时间推送、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现场立案查处的全过程扁平化闭环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江口镇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业务时,实行全流程、多科室会审制,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推进执法规范化。要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治保障作用,让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的办理。

(四)强化数智赋能。 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江口镇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江口镇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基本制度,畅通执法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明确专门力量、法律顾问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江口镇与其他乡镇(街道)之间、江口镇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委编办会同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深化对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区委编办要对相关区级部门、江口镇综合执法力量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法人员到位、执法机构明确,保障乡镇(街道)执法改革的有序推进。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江口镇人民政府等15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司法局,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压实工作责任。 区委依法治区委将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纳入2023年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区委依法治区办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江口镇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江口镇、各相关部门承担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本辖区、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告。

(三)强化工作保障。 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江口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打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现阶段确保不随意抽调、借调江口镇执法人员,保持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并逐年招录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利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执法指导。区财政局要据实保障江口镇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所需经费。

(四)分步推进实施。202310月起在江口镇先行试点,区级相关部门与江口镇在1031日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2023年年底前,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五)做好总结提升。 江口镇要积极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做好总结提升,及时向区依法治区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区、全市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1.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 年)

  1. 重庆市武隆区赋予江口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

3. 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3年)

4.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流程图

5.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月报(模板)

6.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1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 年)

序号

行业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执法主体

区级指

导部门

1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局

2

应急管理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20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局

3

水利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利局

4

消防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消防救援支队

5

住房城乡建设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

6

规划自然资源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1.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7

交通运输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局

8

交通运输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局

9

交通运输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 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局

10

生态环境

对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生态环境局

11

交通运输

对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局

12

城市管理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 年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城市管理局

13

规划自然资源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14

生态环境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23 年修正)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2.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23 年修正)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生态环境局

15

水利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

2.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利局

16

水利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利局

17

水利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

2.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利局

18

水利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2.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利局

19

水利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1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2.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2017 年施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水利局

20

林业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2019 年修正)第三十三条: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剃枝、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

2.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2019 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2019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林业局

21

林业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2019 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林业局

22

卫生健康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19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健康委

23

教育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教委

24

应急管理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局

25

应急管理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2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局

26

交通运输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交通局

27

规划自然资源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28

住房城乡建设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

29

住房城乡建设

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处理

行政强制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

30

经济信息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经济信息委

31

公安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8 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公安局


附件2

重庆市武隆区赋予江口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

指导清单( 2023 年)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具体规定

备注

一、通用赋权事项( 15 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3 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3 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规定饲养、管理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1.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 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2.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13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自选赋权事项( 59 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9 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9 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2.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3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 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 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2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 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 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 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 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 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 年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 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27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

28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施行)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0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31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2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3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施行)第七十条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 年施行)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34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6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 500 元进行罚款。

37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38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 2 米,伸出宽度不超过 1.5 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0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1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1.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

(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2.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42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1.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 构) 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1.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2.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5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6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8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49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50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52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区交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修正)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五十条

1.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

(二)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围垦造地、修建池塘;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

(五)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拦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七)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2.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54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8 年修正)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8 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处罚

区水利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2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区(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5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8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 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59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20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20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6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61

对个人或单位存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62

对个人或单位存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63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 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 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1 年施行)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1 年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由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66

对《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1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1.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1 年施行)第十九条: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损坏旅游配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园林绿化植被;

(三)为非红岩英烈修坟、立碑;

(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1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行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6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区文化旅游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68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1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1 年施行)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1 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9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1 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1 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70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71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由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2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73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2018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四)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不能恢复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7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区林业局

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以及与其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修订)第五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3

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

事项清单( 2023 年)

序号

行业

领域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

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生态环境保护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

生态环境

保护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施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生态环境

保护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4

生态环境

保护

对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生产规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经催告仍不恢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5

生态环境

保护

对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 (七)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6

林业

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区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仅限于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的处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

林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和单位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政处罚

区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仅限于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和单位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

林业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区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仅限于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

林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林业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仅限于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0

应急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1

应急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危险化学品条例》( 2013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1

应急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2

应急管理

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3

应急管理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4

应急管理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16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5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6

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7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8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19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0

应急管理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1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2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3

应急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4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5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6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七项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7

应急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8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7 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处罚

区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29

交通运输

对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区公路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0

交通运输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区公路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1

交通运输

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二)项的处罚

区公路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二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2

公安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1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3

消防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违反,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4

消防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5

消防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或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个人违反,给予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6

消防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违反,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37

消防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区消防救援支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违反,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附件4




















附件5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工作月报(模板)

2023X月)

一、改革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一)建立......

(二)开展......

(三)完成......

......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

(一)......

(二)......

......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

(二)......

......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件6

武隆区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典型案例(模板)

——题目自拟

一、 基本情况

介绍本地区工作背景、面临的问题等。

二、 主要做法

详细阐述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创新方法、具体事例等。

三、 主要成效

介绍相关举措在推动改革落地、成果转化、队伍优化、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宣传推广情况。

四、 经验启示

结合本地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际,提炼总结出特色亮点经验,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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