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320086900349/2023-00075 | [ 发文字号 ] | 武隆府办发〔2023〕6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武隆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6 |
cola酱扣扣传媒视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cola酱扣扣传媒视频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在我区江口镇先行试点全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武隆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乡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优化完善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一批具有武隆辨识度、重庆影响力的改革成果。
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江口镇综合执法能力水平在渝东南领先。
到2027年底,江口镇“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迭代升级实现常态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跻身全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 。按照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明晰江口镇执法事项。一是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委编办等区级相关部门、江口镇全面承接《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按程序审定后形成《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1);二是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委编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江口镇全面梳理《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承接规划自然资源3项、生态环境保护7项、城市管理21项、交通运输5项、水利5项、农业3项、文化旅游10项、卫生健康2项、应急管理1项、市场监管2项、林业4项、消防11项等涉及12个执法领域共计74项行政执法权,按程序审定后形成《重庆市武隆区赋予江口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附件2);三是区司法局牵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3年)》(附件3)。
“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三项清单形成后,由区司法局牵头,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江口镇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 统筹执法力量。 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整合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力量,组建4-6人专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江口镇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职能科室(中心)明确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协助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级赋权部门、委托执法部门要紧扣基层执法需求,切实担负起深化江口镇综合执法改革责任。江口镇在办理首件赋权执法案件时,区级对应领域执法部门必须指派1-2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全程共同办理,实行“首案共办”制,区司法局全程参与指导。区级执法部门在赋权执法前期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执法人员对江口镇开展集中化、实战化培训(原则上在3个月内让江口镇执法人员熟悉执法业务)。区司法局对江口镇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能力进行认可后,区级执法部门可不再选派人员进行集中指导,在后期按照“有事”原则,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更新等开展培训。江口镇在执法过程中可提出培训、解决疑难复杂执法事宜需求,区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需求及时开展针对性指导。通过“乡镇(街道)点菜、部门上菜”“走下去、请上来”等形式,建立健全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系统理论培训、跟班式培训、带班式培训、片区派驻式指导、“首案共办”等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江口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乡镇(街道)基层数字化治理中心,由“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进行统筹,推行“网格员+执法人员”模式,构建村居网格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传,“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系统第一时间推送、执法队伍第一时间到现场立案查处的全过程扁平化闭环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三)创新制度机制。 以江口镇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业务时,实行全流程、多科室会审制,实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对监管对象常态化指导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推进执法规范化。要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法治保障作用,让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的办理。
(四)强化数智赋能。 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江口镇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 江口镇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基本制度,畅通执法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明确专门力量、法律顾问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江口镇与其他乡镇(街道)之间、江口镇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委编办会同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深化对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区委编办要对相关区级部门、江口镇综合执法力量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法人员到位、执法机构明确,保障乡镇(街道)执法改革的有序推进。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武隆区深化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江口镇人民政府等15个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司法局,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指挥调度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压实工作责任。 区委依法治区委将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纳入2023年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区委依法治区办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江口镇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江口镇、各相关部门承担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本辖区、本部门相关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报告。
(三)强化工作保障。 区委编办、区司法局、江口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打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现阶段确保不随意抽调、借调江口镇执法人员,保持江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并逐年招录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利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执法指导。区财政局要据实保障江口镇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所需经费。
(四)分步推进实施。2023年10月起在江口镇先行试点,区级相关部门与江口镇在10月31日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2023年年底前,在全区所有乡镇(街道)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五)做好总结提升。 江口镇要积极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做好总结提升,及时向区依法治区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区、全市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1.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 年)
3. 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
行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3年)
4.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流程图
5.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月报(模板)
6.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1
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3 年)
附件2
重庆市武隆区赋予江口镇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
指导清单( 2023 年)
附件3
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
事项清单( 2023 年)
序号 |
行业 领域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 乡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生态环境保护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 |
生态环境 保护 |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施行)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3 |
生态环境 保护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4 |
生态环境 保护 |
对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5 |
生态环境 保护 |
对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 (七)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2.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1.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2022 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6 |
林业 |
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仅限于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的处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7 |
林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和单位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仅限于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和单位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8 |
林业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仅限于对在森林防火期内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9 |
林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林业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仅限于对森林高火险期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森林防火条例》( 2008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8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10 |
应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1 |
应急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危险化学品条例》( 2013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二)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1 |
应急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
12 |
应急管理 |
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3 |
应急管理 |
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4 |
应急管理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16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5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6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7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8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19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0 |
应急管理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1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两项违法安全规定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2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3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4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5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6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第七项行为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7 |
应急管理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8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7 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29 |
交通运输 |
对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公路管理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30 |
交通运输 |
对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区公路管理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 |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31 |
交通运输 |
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二)项的处罚 |
区公路管理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二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
1.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21 年修正)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32 |
公安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限定于对该事项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 ( 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或小额行政罚款权 )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
1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9 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对城市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实施警告。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至第(十)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
33 |
消防 |
对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单位违反,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1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34 |
消防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35 |
消防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或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个人违反,给予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36 |
消防 |
对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单位违反,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
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37 |
消防 |
对载客进燃气充装站充气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单位违反,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
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 年施行)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 106 号)第二条第(三)项: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 5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日日插夜夜-高清-永久免费: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附件4
附件5
武隆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工作月报(模板)
(2023年X月)
一、改革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一)建立......
(二)开展......
(三)完成......
......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
(一)......
(二)......
......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
(二)......
......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件6
武隆区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典型案例(模板)
——题目自拟
一、 基本情况
介绍本地区工作背景、面临的问题等。
二、 主要做法
详细阐述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创新方法、具体事例等。
三、 主要成效
介绍相关举措在推动改革落地、成果转化、队伍优化、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宣传推广情况。
四、 经验启示
结合本地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际,提炼总结出特色亮点经验,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